勞動部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關于頒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的通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補充規定如下:
根據國務院和國家技術監督局有關文件的精神,為了加速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工作,現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勞人護(1988)1號〕文,補充規定如下:
第一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組織及其職責
(一)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由勞動部歸口管理。勞動部成立《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發證辦公室)。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安全監定證的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證辦公室的主要任務是:
1.組織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的勞動防護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
2.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按國家統一規定實施生產許可證;
3.制定發證產品目錄和分批實施計劃,并按產品類別制定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發證辦公室)批準后實施;
4.審定和認可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測試單位,并報全國發證辦公室審核;
5.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和有關部門以及檢驗測試單位對申請特種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嚴格的審查和發證工作;
6.建立抽查產品安全質量制度,組織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抽查活動;
7.上報全國發證辦公室審核并統一公布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產品名錄;
8.其它有關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事項。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主要任務是:
1.組織本地區范圍內生產企業的許可證申報工作并幫助申請企業做好取證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2.參與發證辦公室對本地區申報許可證企業的審查;
3.把本地區已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列入監督檢驗的產品目錄,定期進行監督和日常管理;
4.組織對本地區生產和銷售無證產品的查處工作。
第二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申報與審核
(一)申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將本地區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錄報發證辦公室。由發證辦公室按生產企業名錄發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企業填寫申請書一式五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和地方政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或計經委)及企業主管部門各一份,勞動部發證辦公室二份。
(二)審核:發證審核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會同地方政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聯合對企業質保體系進行檢查和評審。審查人員不超過5人,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審查人員的差旅費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檢查評審后報勞動部發證辦公室審核發證。部發證辦公室對各地區的審核工作有監督權、復查權和否決權。
(三)發證:企業經審查合格后,由部發證辦公室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向企業頒發《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三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產品《安全監定證》的發放
(一)《安全監定證》由發證辦公室統一印制發放。
(二)企業必須持有委托認可的地方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或北京、武漢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站對產品批量檢驗的合格報告,方能領取《安全監定證》。
(三)《安全監定證》是跟綜產品質量的重要標記。其內容包括產品國標編號,檢驗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和發證部門編號。
第四條收費與使用
(一)凡申請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向發證辦公室交納申請費,暫定每一系列產品申請費為400元。
(二)產品檢驗費:由發證辦公室制定統一收費標準頒布執行,由承擔產品檢驗的單位收費,收入所得由檢驗單位支配使用。
(三)《安全監定證》費:由發證辦公室制定統一收費標準頒布執行。收費中的純收入由發證辦公室統一管理,用于國家和地方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站開展業務工作。
第五條各地方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只承擔本地區企業產品的質量檢驗工作,不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檢驗。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發放、轉讓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安全監定證》。否則一經查獲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吊銷其生產許可證。造成職工傷亡等嚴重后果者,由有關機關依法懲處。
第七條本規定由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自發布之日起,凡與本規定相矛盾的,按本規定的條款執行。